第11條自行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事業名稱、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清除廢棄物之種類、清除車輛及每年清除總數量。四、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