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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時間後,應於三日內通知受處分人。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由變更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重新依第六條規定寄送戒檳班講習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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