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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戒檳班講習授課人員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人員或具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並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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