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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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