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本署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