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再生利用業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二、其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登記之規定辦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主管機關不同時,再生利用業者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由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受理後轉請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