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來源如下:一、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自行分類之回收廢棄物,直接交由執行機關變賣所得者。
二、執行機關自廢棄物回收設施中取得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三、執行機關自行於一般廢棄物中予以分類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四、執行機關於焚化爐或掩埋場中取得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五、執行機關回收之廢機動車輛變賣所得者。
六、執行機關回收廚餘製作之培養土變賣所得者。
七、執行機關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所收取之費用者。
八、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專戶之利息收入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