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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回收廢棄物,其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之事業廢棄物中,其廢棄物種類與前二款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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