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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再使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署,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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