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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再使用業者申請登記之文件後,認有應行補正事項,應於收文後十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必要時,並得要求提示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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