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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再利用機構終止再利用業務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解除列管,且廠(場)內已無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及再利用產品庫存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依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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