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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清除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一、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
三、丙級:從事每月總計九百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處理機構分級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一、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二、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每月許可量達五千公噸以上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
第一項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
同一地址設有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且其負責人相同者,所設置之處理技術員得同時辦理清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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