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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甲級處理機構應指定取得同一等級以上合格證書之處理技術員代理。
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
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
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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