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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
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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