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執行機關應因地制宜宣導民眾將一般廢棄物依下列方式排出:一、廚餘先瀝除水分並妥為包裝。二、刀片、玻璃碎片等尖銳利器以不易穿透容器或材質包妥並標示之。三、木、竹片予以裁剪並綑紮。四、封緊垃圾袋袋口。五、有害垃圾應分開貯存排出。六、資源垃圾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