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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條第一款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變更涉及前條第二款審定登記內容者,應重新申請審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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