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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各階段審定登記案件,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本辦法之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前項審查期限內。
屆期未補正、總補正日數超過九十日或總補正次數超過三次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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