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分第一階段設計技術書面審查及第二階段抗壓、滲漏及功能測試審查。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設計者,免進行第二階段功能測試審查。第一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範本設計者,得合併辦理第一項之審定登記,並免進行第二階段功能測試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