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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機關進行改善、補正完成之認定查驗,應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
前項水質檢驗,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逾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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