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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一、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一)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者,自查驗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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