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如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自動監測設施、檢驗設備等之設計、安裝及購買等費用。
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如土地購買、員工之初始訓練、緊急應變措施、或依本法應辦理之許可證(文件)申請等費用。
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如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正常操作、監(檢)測及申報、污泥處理等工作之相關支出,如電費、燃料費、藥品費、材料費、污泥清除處理費、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設備更新或改善費、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費、人事費、差旅費、檢測申報費、水質(量)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操作維護費,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