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停工、停業或無廢(污)水排放作為改善之方式者,無法依前條第一項檢具證明文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一、自行停工、停業者,其停工、停業佐證資料。
二、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者,其無製造、加工之文件。
三、無廢(污)水排放者,其改變生產製造程序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致無廢(污)水排放之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