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條例所定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縣(市)飲用水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飲用水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縣(市)飲用水管理規章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三、縣(市)飲用水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四、縣(市)飲用水水質之監測及檢驗事項。五、執行飲用水管理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事項。六、縣(市)飲用水管理工作之推行及協調事項。七、其他有關縣(市)飲用水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