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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其水質檢測項目、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設備抽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定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採樣及檢驗測定,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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