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及其負責人。二、飲用水設備維護單位或其維護人員。三、飲用水設備之濾材或濾心定期清洗、更換及管線消毒等維護說明。四、飲用水設備水質處理或消毒所使用藥劑之種類、用量及名稱。五、水質檢驗項目及頻率。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