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