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如下:一、立即停止排放廢(污)水。二、限制或縮小污染範圍,並防止污染持續擴大。三、應於一小時內立即通知受污染水體之用水事業單位、管理單位或直接引取該水體飲用、灌溉或養殖之民眾妥善因應。四、應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