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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五十收取。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七十收取。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五、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全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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