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一、徵收項目之排放濃度,小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二、當期應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元。符合前項之規定者,仍應依第十六條規定申報水污染防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