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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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