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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監測地面水體水質,其污染物濃度未符合環境基準者,應於檢驗結果公告後七日內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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