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二、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三、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四、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五、設置貯留設施前。六、設置稀釋設施前。七、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八、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