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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下列事業,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二、營建工地。
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四、貯油場。
五、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
六、設置洗腎治療(血液透析)床(台)之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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