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下列事業,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二、營建工地。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四、貯油場。五、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六、設置洗腎治療(血液透析)床(台)之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