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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廢(污)水。
但依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之廢(污)水,不在此限。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雨水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雨水及第八條以外之逕流廢水。
前述溝渠或管線,不得混雜收集前項之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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