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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存或堆置下列物質,其逕流廢水含有其貯存或堆置之物質、成分者,應收集處理其逕流廢水:一、廢(污)水處理產生之污泥。
二、煤渣、煤灰、飛灰、爐石、底渣。
三、經雨水沖刷後,會溶出或產生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原料、物料、下腳料、產品或副產品。
四、有害事業廢棄物。
五、廢照明光源、廢乾電池、農藥廢容器、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廢機動車輛,及其處理過程產生之再生料或衍生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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