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廢(污)水者,除應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月作物種類、每公頃飼養頭數及土壤處理面積。二、排放於土壤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土壤之水量。三、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料。四、每月固液分離設施之操作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