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排放廢(污)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水量。三、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與方法及每月讀數或量測值。四、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