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申報內容如下:一、魚池面積與實際飼養頭數。二、每月清洗畜舍之頻率及水量。三、每月排放魚池廢水量與計量方式。四、每月魚池曝氣機用電量。五、魚池溶氧檢測值及檢測日期。六、每月經漁牧綜合經營後之廢(污)水放流日期及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