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海放管管線修護方式及頻率。三、海域環境監測之採樣位置、頻率、監測項目及監測結果。四、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