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條事業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