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一、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
二、營建工地。
三、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
四、貯油場。
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六、洗腎診所。
七、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且非屬本法公告之其他事業。
八、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二百公升以上之事業。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前項第五款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先向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申報,再由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彙整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