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前項第二款之放流口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