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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
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
前項第二款之放流口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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