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依其廠牌規定之頻率校正。
但廠牌規定之校正頻率大於一年者,應每年至少校正一次。
前項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性能規格,於可量測流量範圍內之準確度應在正負百分之五以內。
但非循環使用之未接觸冷卻水,以馬達之運轉時間計算流量者,不在此限。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時,應記錄其校正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並保存五年。
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實際量測或由其各項用水來源之憑證、水量平衡圖推估核算其廢(污)水排放量:一、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異常者。
二、廢(污)水排放量與許可登記量差距過大。
三、未依第一項規定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