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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其他水質項目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超過進水水質,得直接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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