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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日排放至每公頃魚池之廢水量,在四立方公尺以下。
二、每公頃魚池容納二百頭豬隻以下之廢水量。
三、魚池溶氧應達一.○毫克/公升以上。
四、魚池最高液面距魚池四周池頂高度維持三十公分以上。
但雨季期間,不在此限。
五、記錄清洗畜舍時間、廢水排放於魚池之水量及魚池廢水排放時間;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六、排放前三日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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