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底部應為水泥或不滲透材質舖面。二、四周應設置防溢堤,其高度為五十公分以上,圈圍容量為油品貯存設施容量的百分之一百十以上。但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替代方式為之。前項事業應依油品貯存設施容量,備足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前二項設施、器材及物品應定期維護。第一項貯存設施洩漏之油品,應妥善收集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