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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底部應為水泥或不滲透材質舖面。
二、四周應設置防溢堤,其高度為五十公分以上,圈圍容量為油品貯存設施容量的百分之一百十以上。
但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替代方式為之。
前項事業應依油品貯存設施容量,備足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
前二項設施、器材及物品應定期維護。
第一項貯存設施洩漏之油品,應妥善收集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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