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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前條回收使用後之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
但回收使用作為沖洗作業環境內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之室內用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前項回收使用之廢(污)水應避免與人體接觸影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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