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為限。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每日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餘裕量。三、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