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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為限。
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每日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餘裕量。
三、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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