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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
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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