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1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每月分析檢討水量及水質變化,並評估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及處理能力。
經評估檢討有收集及處理能力不足之虞者,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採取因應措施。
有採行工程改善措施之必要者,應於一年內完成改善。
必要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同意展延一年完成改善。
前項每月水量及水質變化檢討分析、收集及處理能力評估及因應措施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