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每月分析檢討水量及水質變化,並評估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及處理能力。經評估檢討有收集及處理能力不足之虞者,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採取因應措施。有採行工程改善措施之必要者,應於一年內完成改善。必要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同意展延一年完成改善。前項每月水量及水質變化檢討分析、收集及處理能力評估及因應措施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